本站公告:关于做好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(2019.08.19)
审批事项
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
是否行政许可事项
是
受理范围
从事加工电子出版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
法律法规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第321项,省政府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63项
受理条件
1、承接制作单位必须是经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、制作单位;
2、委托制作的产品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、传播的内容,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。
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
否
申报材料
1、书面申请报告,内容包括:产品的名称、载体形式、数量、合同号或订单号;委托企业名称、出口的国家或地区、进出境海关等;
2、产品内容简介;
3、委托制作新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委托制作授权书;
4、制作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书(转委托的须提供原合同)。
5、委托企业、制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。
受理机构及地点
市文体旅游局(版权局)
责任科室
新闻出版(版权)科
审批决定机关
市文体旅游局(版权局)
审批流程
申请——受理——承办——审核——批准——办结
办结时限
法定20天,承诺10个工作日
发文类型
批准证
是否有年审
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
无
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
0756-2636610
法律救济办法
备 注
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粤新法规[2009]18号,对应《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(第一批)》第 类第 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