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、变更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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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网上政务 - 办事指南
更新时间:2010/11/3 字体:放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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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、变更审批 |
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|
是 |
主办机构 |
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|
法律法规依据 |
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第31-33条;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》第10条 |
受理条件 |
1、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、章程;
2、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
3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;
4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;
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|
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|
否 |
申报材料 |
1、申请报告,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;
2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;
3、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;
4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;
5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
6、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;
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 |
受理机构及地点 |
市文体旅游局(版权局) |
责任科室 |
新闻出版(版权)科 |
审批决定机关 |
市文体旅游局(版权局) |
审批流程 |
申请——受理——承办——审核——批准——办结 |
办结时限 |
法定30天,承诺20个工作日 |
发文类型 |
批准证 |
是否有年审 |
否 |
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|
无 |
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|
2636610 |
法律救济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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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粤新法规[2009]18号,对应《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(第一批)》第 类第 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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